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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章 纯论文——论县(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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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有不少关于先秦时期“县”的材料。《周礼》的着作时代,目前学术界还有不少争议。

因此,我们在运用《周礼》研究先秦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时,“需要仔细地分析出来部分地归到正确的古代史里去”

3。这里,引述《周礼》中有关县制的若干材料,录之如下:

《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郑氏注:“四甸为县,方二十里。”

《地官·遂人》:“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五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

《秋官·县士》:“县士掌野。”郑氏注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

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地官·载师》:“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地。”郑氏注云:“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

从以上材料不难看出,《周礼》中的县制确有

西周时期以来国、野相分的影子,且其中有的记载另见于其它文献。如《国语·周语中》“国无寄寓,县无施舍”下,韦昭注云:“四甸为县,县方六十里。”虽数字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二者的基本涵义则是比较一致的。因此,我们尚不能对《周礼》所载县制作全盘否定。按照《周礼》的记载,卿大夫的采邑称为“都鄙”,细分起来,又有甸、稍、县、都、鄙等名目。然就西周、春秋时期的情况而论,虽然文献中有所谓的国人、野人之分,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野之制基本上未作为地方行政制度而真正存在过,这也正是《周礼》中有关县的记载无法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县制完全相吻合的原因所在。但除去其中所增入的春秋以后作为地域组织的县邑之县和郡县之县的若干内容后,我们不难发现,《周礼》所载县制资料仍有一些西周、春秋时期历史的真实内容。尤其,以上的县制材料均将县置于甸和都、鄙(野)之中间的地带,不仅较为符合春秋时期作为县鄙之县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同西周、春秋以来畿服之制下的国土构造的情况较为接近。

同《周礼》所载县制情形最为接近的当为春秋时期齐国的国、野分治之制。《国语·齐语》中管仲在阐述其所谓的“定民之居”的理论时,讲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故政之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有的学者指出,其与《周礼》“六遂”的组织相似。

4可备一说。以前,由于文献所载春秋时期齐国的县制资料较为贫乏,所以人们对其认识模糊。如清代学者赵翼曾讲到:“考之《管子》书,但有轨、里、连、乡、邑、率之类,无所谓县者,则《国语》所云十(按:“十”当为“三”之讹)乡为县之说或后人追记之讹,而齐桓时尚无县制。”

5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管仲所规划的县制是否真的在齐国付诸实践,尚难以说得清楚。甚至,顾颉刚先生曾怀疑“《齐语》所说恐怕是战国人的话”,“齐县还没有脱离乡鄙制度的规模”。

6这也正是文献中对春秋时期齐国县制记载较少的重要原因。但是完全没有必要怀疑春秋时期齐国县制的真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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