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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改组司法机构(一)(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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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说,中央司法体系已经比较接近现代,较为完善,但这只是针对统治阶级,局限性很大,由于生产力有限没能推广到民间。

地方上,由于行政与司法不分,知府、知州、知县这类行政长官也是司法审判者,都可以审判民事案件,职权不明,行政与司法混乱。

一度导致地方官员权力过大,常常以权谋私,家族势力不断膨胀,跟土皇帝没啥区别。有些知县盘踞地方多年,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与地方恶霸狼狈为奸,侵吞民间资产,让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为了分散地方长官的权力,防止地方失控,宋太宗赵光义又在全国十五路各设一提刑司,长官的官名叫“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着名的“大宋提刑官”。

“路”相当于“省”,提刑官则算是省级最高的法官兼检察官,正儿八经的正四品,至少也算个正厅级,由皇帝本人直接选派,三年一换。

提刑司作为“路”级的最高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路内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同时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凡是命案、大案都要移交提刑司审判,州县长官只能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的民事纠纷,大大削弱了地方官的权力,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但同时,也导致司法效率缓慢,很多提刑官敷衍了事,案情搁置最后不了了之,滋生了许多冤假错案。

毕竟,百姓一年到头都要忙着种地,农忙时节根本无暇他顾,从县里跑到市里,来回耽搁几个月,耽误了农事不说,每天还要花不少钱,即使有什么冤屈也只能隐忍不发。

为了贯彻法治,践行契约精神,赵耀改组了司法体系。在原有御史台、大理寺、刑部、提刑官、州县长官的基础上,司法结构已经初具雏形,改组的难度不大。

御史台仍然维持原有架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直接听命于皇帝,如皇帝不在京城,则对内阁首相负责。

除了监察百官以外,还要维护朝廷的章程和法规,协助朝廷整治官场风气,检查朝廷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官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原则意义上以“教育、监督、惩处、保护”为职责。

对大理寺,为了不与大理国重名,同时倡导法律精神,改称“法院”。原有大理寺作为大汉帝国最高法院,在路、州、县三级分别设高级、中级、初级法院,作为审判机构。负责依据法律条文,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权利。

对刑部,则将其与衙门合并,作为武力执行机构,改称“公安部”,与法院类似下设三级。负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共治安,协助法院侦查刑事案件和缉拿犯罪嫌疑人,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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