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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不是你想提就可以提的(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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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收到一个读者朋友的咨询,按照他的说法是公司经营不太好,所以就采用各种龌龊的手段来逼员工离职,比如说:社保没有足额购买、踢出了工作群、正常的工作时间领导不给他和其他一些员工安排工作一到下班的时间就才安排事情逼着他们每天都要加班才能做完、发工资的时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集体打了八折。

那位读者朋友实在受不了了,直接写了一个被迫离职通知书交给公司然后就来找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了。

我听到这个事情之后,心里的第一想法就是:坏了,他怎么这么冲动?虽然公司的行为让人很不齿,但是走被迫离职也是很难的,我估计他这一次走被迫离职恐怕难以成功。

从法律上来讲,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确切地说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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